(一)当发现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若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如遇到被告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可提出撤销请求。
(二)若被告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财产转让或受让,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同样能请求法院撤销。
(三)债权人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