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离婚为条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应退还。可先与男方协商返还事宜,协商不成时,男方可能起诉,女方需积极应诉。
(二)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一般不用退还彩礼。若男方要求退还,女方可与男方说明彩礼已属赠与,拒绝退还;若男方起诉,女方可提供共同生活证据等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