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时,通常应由对方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不建议走自己的车损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自己的车损险修车。具体如下:
- 常规情况:若对方保险齐全且愿意主动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应让对方保险公司定损并赔偿,无需报自己的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先由全责方的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承担。
- 特殊情况:若对方无保险、脱保、保额不足,或对方逃逸、拒不配合,以及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损失超对方保额等情况,可以启动自己的车损险申请“代位追偿”。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由自己的保险公司先把维修费用赔给自己,再由保险公司向全责方追讨赔偿款。
不过,走自己的车损险可能影响次年保费,部分保险公司会将其视为“出险”。且若理赔过程中证据不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