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债权均无担保物权时,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先申请执行的优先。比如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先获得还款。
(二)多个债权中有担保物权,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三)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四)各债权人均未取得执行依据,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债权比例清偿;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