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其他证据佐证借贷关系,如转账记录可证明款项交付,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中有被告承认借款内容的,可作为有力证据。
(二)申请笔迹鉴定,若被告否认借条是其书写,可向法院申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确定借条真实性。
(三)寻找证人,借款时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在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阐述借款过程,涵盖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细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