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系承办检察官了解情况,询问是否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因为补充侦查会让审查起诉期限延长,每次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最多两次。
(二)若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且案件超期未办结,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
(三)若觉得案件办理超期,可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或上级检察机关反映,要求对案件办理期限进行监督,通常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