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取抚养权方面:若子女不满两周岁,母亲可提供利于照顾孩子的证据争取抚养权;已满两周岁,可从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方面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子女已满八周岁,可与孩子沟通,尊重其意愿并让其表达想法。
(二)抚养费负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按规定负担费用,可根据自身负担能力、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与对方协商确定数额。
(三)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权,若对方阻碍,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