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若确定份子钱性质为亲朋好友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原则进行分割。
(二)对于婚姻期间因随份子产生的借款,若能证明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社交往来,双方在离婚时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若仅为一方个人社交支出,另一方不知情且未受益,借款方独自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