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盗窃罪罪犯。
(二)减刑条件:
1.可以减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需同时满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
2.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