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