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不能就同一执行标的和理由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过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时可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二)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要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有生效判决后,当事人需按判决执行。
(四)若发现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