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这是最常规的异议处理方式。
(二)如果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复核机会。
(三)若超过期限且无合理理由,无法启动复核程序,但有新证据证明原责任认定有误,可在民事赔偿诉讼等法律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对责任认定书的异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