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公安机关询问未立案原因,若因证据不足,协助补充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书证、证人证言等。
(二)若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查决定。
(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