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要严格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且最多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应合理安排人力和资源,提高侦查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审判阶段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需在一个月内完成。检察院要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补充侦查工作,避免拖延。
(三)若出现改变管辖、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等法定情形,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并做好记录和告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