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避免错过时效。
(二)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有特殊情况及时申请。
(三)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会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六个月时效届满,注意关注时效中止情况。
(四)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使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合理利用中断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