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约定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可与对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或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好解除条件,待条件满足时解除合同。
(二)发包人在遇到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工且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完工、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这些情况时,可依法解除合同。
(三)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协助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时,有权解除合同。
(四)当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情形,解除权人要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