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00万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监察机关举报,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如果符合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应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线索。
(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300万的情况,企业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企业内部要加强财务监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无论是哪种情况,相关人员都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实陈述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