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离婚为条件的情况,可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二)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彩礼通常视为婚前赠与,离婚时一般不用返还。若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可不考虑返还。
(三)在实践中,要考虑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以此来决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