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再审判决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对各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可对下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在发现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提出抗诉。
(二)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向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