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赠与的物品,如日常送的衣服、化妆品等,由于交付后所有权已转移,不能拿回,应接受无法要回的结果。
(二)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像彩礼性质的大额财物,在离婚后可根据实际情形主张返还,先尝试与女方协商。
(三)物品价值较大且有证据表明是以结婚或长期共同生活为前提购买,而双方未达成该目的,可先与女方协商返还;若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返还,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