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婚内首饰是一方赠与另一方且已交付,赠与行为生效,视为受赠方个人财产,离婚后无需归还。这种情况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无偿给予,受赠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二)若首饰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彩礼性质的金银首饰,当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赠送方有权要求返还。不满足这些法定情形则不用归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