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公证后,要确保债权文书是以给付为内容,并且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样在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时候,债权人可持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二)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债权人可自行评估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存在错误,避免法院审查时因确有错误而裁定不予执行。
(三)若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比如重新收集证据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