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和单位在进行资金借贷活动时,要避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防止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
(二)个人不应在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后,再次进行高利转贷行为。
(三)个人非法放贷实际年利率应控制在36%以下,且不能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
(四)单位非法放贷要控制数额和数量,不超过个人标准的五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中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25人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