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对方死亡,在世一方要主动承担起抚养、教育和保护小孩的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二)如果在世一方出现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时,要配合法院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以便后续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