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之后第三人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二)自然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可准备好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执行人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或注销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同样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申请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