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善意取得车辆,即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交付,买卖有效,不能要求返还车辆,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如明知车辆为夫妻共有仍购买,有权主张买卖行为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车辆。
(三)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擅自处分严重损害自身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