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
-保证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保证人对主合同违法情况不知情。
-保证人有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像明知主合同违法仍提供担保。
(二)保证合同自身无效时
-债权人无过错,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保证人都有过错,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