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除合并或分立导致解散外,在解散事由出现(如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之日起十五日内要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这能及时清理公司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
(二)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公司应重视清算工作。
(三)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导致的解散无需清算,可按相关合并、分立的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