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时,应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它们随时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里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和程序推进产生的费用,共益债务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由债务人财产承担的债务。
(二)清偿完上述费用和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偿还普通破产债权:先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法规规定给职工的补偿金;接着偿还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面提到的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三)当破产财产不够偿还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时,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