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被连带执行的已退出股东,若依法完成退出程序且足额出资,可提执行异议;若退出时出资有问题,可协商还款,协商不成可诉讼明确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依法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退出程序且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就不应再承担连带执行责任,所以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证据请求解除连带执行措施。而当股东退出时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其责任不能因退出而免除,债权人有权追及。这种情况下,与公司、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承担责任后,若有其他应担责主体,可依法追偿。若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能借助司法力量明确自身责任范围。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