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执法机关依法扣押车辆产生拖车费,当事人不用承担,可向执法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其支付,因为执法行为费用不该转嫁给个人。
(二)交通事故拖车,先明确责任划分。若一方全责,找责任方承担拖车费;双方都有责,按责任比例找对方分担。
(三)车辆有相关保险且符合合同约定,当事人先垫付拖车费,再向保险公司或责任方申请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