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之间同责事故
1.双方损失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互相赔偿。
2.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若有商业险,由商业险按此责任比例进行理赔;商业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同责事故
1.机动车一方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超出交强险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有商业险的,由商业险赔付;商业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