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完成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后不可以撤回,因为离婚已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婚姻关系结束。若处于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任意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
(二)诉讼离婚: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不能撤回。在上诉期里,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若法院未判决离婚,符合条件时当事人可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