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经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责,公安机关会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通常拘留期限最长不超37天。
(二)拘留后3日内,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
(三)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若批准逮捕,进入后续阶段,是否释放取决于法院判决,有罪要服刑完毕释放,无罪则会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