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无收入时,可积极寻找工作或证明有其他稳定经济来源,如亲友资助、有可变现资产等,以证明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
(二)收集自身品德良好、与孩子感情深厚的证据,比如邻居的证人证言、孩子的表达等。
(三)若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准备好相关医疗证明提交给法院。
(四)孩子已满八周岁,可让孩子表达愿意跟随自己生活的意愿。
(五)证明能给孩子提供稳定生活环境,如居住条件良好、周边教育资源丰富等;同时证明自己陪伴孩子时间充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