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借条中的担保人,在签字前要明确担保责任类型,仔细查看借条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若为一般保证,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且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需按约定履行,之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四)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