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可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二)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通常结婚后彩礼不予退还,但可收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用途、过错程度等方面的证据,以争取部分返还。比如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彩礼数额巨大等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