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尽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侦查工作,若案情简单应在二个月内侦查完结。如果案情复杂,可申请延长一个月。涉及符合相应情形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再申请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情况,可依法延长十五日。补充侦查严格按照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的规定执行。
(三)审判阶段,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努力在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需及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延长,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