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存能证明自己无主观故意帮助网络犯罪的证据,比如与涉案人员交流内容,表明自己不清楚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二)回忆是否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过帮助,若存在,梳理相关情况,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
(三)若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及时告知司法人员。若作为初犯、偶犯,要强调自身情况,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整个事情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法院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