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一方拒绝离婚时,另一方要通过诉讼离婚解决,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递交起诉状和能证明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
(二)法院受理后,会开展调解工作,且调解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都会进行。
(三)若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可认定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准予离婚。
(四)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