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收仲裁调解书后通常按规定履行,不能再起诉或申请仲裁,要遵循调解书内容完成自身义务。
(二)若有法定情形,像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
(三)仲裁调解书撤销后,可根据情况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