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执行刑事拘留,执行人员要带好拘留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和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需派人协助。
(二)到达异地情况紧急时,可先实施拘留再补办协作手续,但执行时必须出示拘留证,让被拘留人签名、捺指印,若其拒绝要注明情况。
(三)返回后,要马上把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除特定情形外,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