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明确可量化的绩效考核制度,以此衡量员工是否达标。
(二)若员工考核未达标,对其进行针对性培训并保留记录,或合理调整工作岗位,不能有侮辱或惩罚性质。
(三)员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同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四)留存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防止劳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