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在无权占有状态下取得所有权,当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可行。要做到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保持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应登记的完成登记,无需登记的完成交付。
(二)针对遗失物等脱离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请求返还原物,需支付受让人费用,若未在规定时间主张,占有人可能取得所有权。
(三)符合先占等特定制度时,无权占有人可取得无主物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