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财务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9万已归还,鉴于案发前归还全部本息可争取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还可争取免除处罚。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交代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表明自身悔罪态度。
(二)若财务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挪用资金罪,同样要如实供述挪用情况,积极争取从轻处理。同时可考虑委托专业律师,律师能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