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满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向法院提出,法院会支持。
(二)共同生活时间短的情况,当事人可收集彩礼数额、双方过错、共同生活开销等证据,以便法院综合考量确定返还比例。
(三)若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这部分通常可不返还。
(四)双方先尝试就彩礼返还协商,能达成一致按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则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