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借条未到期但借款人有不履行还款义务迹象时,出借人要留意收集能证明其可能无法履约的证据,像借款人转移财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方面的证据。
(二)若有确切证据,出借人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提前还款,同时给予对方一定合理的准备时间。
(三)若借款人拒绝还款,出借人可凭借借条、转账记录、催款通知等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提前偿还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