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9万已归还的情况,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争取认定为自首或坦白情节。同时,已归还公款这一行为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在法庭上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9万已归还,同样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实陈述事情经过。并且可以考虑积极向单位赔礼道歉,取得单位谅解,由单位出具谅解书,在量刑时会起到有利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