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动产质押时,出质人与质权人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以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二)进行权利质押,若以汇票、本票等有权利凭证的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虽法律未强制书面,但实践中建议订立书面合同。
(三)以基金份额、股权等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常需书面合同明确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