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法院,想离婚一方作为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准备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以及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像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证据。
(三)等待法院调解与判决,法院受理后会先调解,调解无效且认定感情破裂的,会判决准予离婚。
(四)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可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二次起诉判离可能性通常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